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立各級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舉行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租借使用;已核准者,得立即停
  止使用:
  一、從事不具社教意義之營利活動。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租借他人使用者。
  三、其活動有損害租借場地與設備之虞者。
  四、其他經學校認定不宜核准租借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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