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租借使用;已核准者,得立即停 止使用: 一、從事不具社教意義之營利活動。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租借他人使用者。 三、其活動有損害租借場地與設備之虞者。 四、其他經學校認定不宜核准租借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