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經營攤販業者,應填具申請書送由設攤地區區公所核轉主管機關核發攤
  販營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即可營業,並得加入攤販協會為
  會員。
  前項許可證一戶或不同戶夫妻均僅得申請一證。但夫妻於婚前分別取得
  者,不在此限。
  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如欲繼續營業,應於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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