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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風景區門票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前條場所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四十元以下。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元以下。 三、團體票:二十人以上之團體按應收門票八折收費。前項收費標準之 調整應經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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