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風景區門票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前條場所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四十元以下。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元以下。
  三、團體票:二十人以上之團體按應收門票八折收費。前項收費標準之
  調整應經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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