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60
人,瀏覽人次:
90854517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所置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前項技正、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 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