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所置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前項技正、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
  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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