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縣府得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各該營利事業之建築、消防、衛生、環保等設
  施。縣府應召集警政、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稅捐、都市計畫、地
  政及商業等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前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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