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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縣府得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各該營利事業之建築、消防、衛生、環保等設 施。縣府應召集警政、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稅捐、都市計畫、地 政及商業等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前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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