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原有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地面層設置之室內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停車位以下者。
  二、地下層設置之停車空間總數量在五輛停車位以下者。
  三、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機電設備致無法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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