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原有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地面層設置之室內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停車位以下者。 二、地下層設置之停車空間總數量在五輛停車位以下者。 三、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機電設備致無法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