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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下水道可使用地區,新建、增建、修建之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應設置之用 戶排水設備,由起造人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管理機關申 請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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