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砍伐、換植或遷移樹木花草或公共設施,除管理機關因管理所需之必要
  行為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妥為換植或遷移。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毀損者,
  並應依高雄市樹木花草毀損賠償標準表(以下簡稱賠償標準表)或主管
  機關核定之價額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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