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換植或遷移樹木花草或公共設施,除管理機關因管理所需之必要 行為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妥為換植或遷移。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毀損者, 並應依高雄市樹木花草毀損賠償標準表(以下簡稱賠償標準表)或主管 機關核定之價額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