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參與共同管道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共同管道竣工,結清其應負
  擔之建設經費,並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
  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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