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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參與共同管道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共同管道竣工,結清其應負 擔之建設經費,並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 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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