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因天然災害致阻斷交通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予
  以公告,並設置禁制標誌;通行困難或有危險之虞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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