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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醫療藥品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支,並得提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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