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醫療藥品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所有條文

  為管理高雄市各市立醫療院所醫療藥品基金,設置高雄市醫療藥品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事業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
  三、捐贈款物之收入。
  四、政府投資。
  五、舉借債務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支,並得提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事業支出。
  二、研究發展、進修、再教育等之支出。
  三、統籌補助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之投資。
  四、償還債務之本息。
  五、各市立醫療院所年度餘絀之撥補。
  六、專案經報本府核准之支出或暫墊款項。

  本基金之支出,由主管機關按月依其預算分配數及營運變動率核發。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