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經分類之資源垃圾應依下列方式:
  一、得於資源回收日交付清潔隊或受託民營清除機構回收清除。
  二、自行依回收管道變賣回收。
  三、由依法應設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所設置或其他依法核准設
      置之資源回收設施內貯存、回收及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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