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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受託水質檢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委託檢驗,對於第三條規定應行辦理事項有疏漏或送檢驗樣品數量不足 或意外損失者。本縣環保局得通知限期補正或補送,逾期者即予銷案, 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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