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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兵徵訓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區公所護送應徵國民兵入(離)營期間,發生意外傷亡時,護送人員 應主動協調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並通報本府兵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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