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設置任務編組,應先訂定設置要點,並提出總說明,報請本府由
  人事處提經市政會議審議。其修正及廢止者亦同。
  設置要點之訂定、修正、廢止格式,應依據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辦理法制作業程序準則」規定之制式格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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