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設置任務編組,應先訂定設置要點,並提出總說明,報請本府由 人事處提經市政會議審議。其修正及廢止者亦同。 設置要點之訂定、修正、廢止格式,應依據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辦理法制作業程序準則」規定之制式格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