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編審、專員、股長、
  站長、獸醫、科員、技士、助理員、佐理員、技佐、護士、辦事員、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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