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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編審、專員、股長、 站長、獸醫、科員、技士、助理員、佐理員、技佐、護士、辦事員、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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