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觀光政策擬訂、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資源開發、
      觀光資料彙整、國際及國內觀光行銷等事項。
  二、第二科:旅行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遊樂區與其他觀光產業之
      輔導管理、調查、研究、推展及重大觀光活動籌辦等事項。
  三、第三科:風景區、觀光設施之供需預測、規劃、設計、施工、環境
      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事項。
  四、第四科:出版、電影片映演、錄影節目帶、有線電視等事業之行政
      管理事項。
  五、第五科:政令政績與特定事項之宣導、輿論公意之蒐集、市政新聞
      之統一發布、記者招待會之舉辦、中外新聞界人士之聯繫及服務事
      項。
  六、第六科:定期刊物、市政叢書及一切出版品之編撰、印刷、發行、
      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外文資料之編譯等事項。
  七、動物園管理中心:辦理動物之飼養及保護管理、動物疾病及人畜共
      通傳染病之預防、治療與檢疫(驗)、動物行為研究、動物交換及
      進出口、生態(動物)保育之教育推廣及舉辦活動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研考等及其
      他不屬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編審、專員、股長、
  站長、獸醫、科員、技士、助理員、佐理員、技佐、護士、辦事員、書
  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高雄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