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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中心置秘書、技正、組長、站長、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 組員、技士、佐理員、技佐、護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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