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主任一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訓練之籌劃執行與研究發展、課程與教材之編撰、招訓學
      員、成績考查及機具器材之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組:學員之輔導與管理、品德生活考核與輔導、職業心理測驗
      、學籍管理、學員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等事項。
  三、第三組:一般性求職、專案性求職、應屆畢業生求職、失業補助及
      志工服務等事項。
  四、第四組:代為甄選人才、現場徵才、職業介紹與分析、薪資調查分
      析、人力需求調查及外勞相關業務等事項、。
  五、第五組:補助民間單位辦理婦女就業服務與婦女參加職業訓練之臨
      時托育津貼及特定對象就業服務等事項。
  六、行政組:綜合規劃、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
      不屬於各組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技正、組長、站長、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
  組員、技士、佐理員、技佐、護士、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就業服務站,辦理各該地區
  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在本中心現有員額內調配之。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秘書。
  四、技正。
  五、組長。
  六、站長。
  七、會計主任。
  八、人事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