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助金標準,依事業機構之營運計畫及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名額
  核定,每名獎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每案最高獎助員額為一百名。
  但營運人力確有特殊需求,經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審核通
  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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