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獎勵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私立機構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
  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員工總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後其總
      人數應達六十七人以上。
  二、實際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一。
  前項所稱之員工總人數,以私立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公保或勞保之人數為
  準。第一項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
  三、具有公保或勞保身分且其投保單位設立於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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