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機構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
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員工總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後其總
人數應達六十七人以上。
二、實際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一。
前項所稱之員工總人數,以私立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公保或勞保之人數為
準。第一項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
三、具有公保或勞保身分且其投保單位設立於本市。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