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本館場所者,除第五條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或會 議相關資料,於使用日前三十日,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申請人 應於使用日前十四日,繳納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 視為放棄使用。但因情況特殊並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