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館場所者,除第五條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或會
  議相關資料,於使用日前三十日,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申請人
  應於使用日前十四日,繳納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
  視為放棄使用。但因情況特殊並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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