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4日

所有條文

  為管理高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場所之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規
  則。

  本管理規則所稱本館場所,係指總館中興堂、總館一樓展覽室、三民分
  館禮堂、楠梓分館禮堂。

  因舉辦文教、藝術、慈善、宗教等活動或會議,得申請使用本館場所。

  申請使用本館場所者,除第五條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或會
  議相關資料,於使用日前三十日,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申請人
  應於使用日前十四日,繳納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
  視為放棄使用。但因情況特殊並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本館場地。但仍應繳納清潔費:
  一、政府因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辦之活動或會議。
  二、奉市長核定免費使用本館場地。
  三、本館上級機關舉辦之活動或會議。
  前項各款情形,如有影響原申請人之使用,應於原核准使用日前十日通
  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返還,申請人不得請求
  賠償或補償。

  經核准使用本館場地而無故放棄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
  不予返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館場所;已經核准使用者,得立即停止
  其使用:
  一、活動或會議內容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或會議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或會議內容有損及本館建築或設備之虞。
  四、活動或會議內容含有未經本館核准之營利行為。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
  依前項規定停止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返還。

  使用本館場地舉辦展演活動者,得經本館同意,販售與展演活動內容相
  關之物品。

  本館場所使用場次時間如下。但因情況特殊並經本館同意變更者,不在
  此限: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上場次: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申請人使用本館場地設備,應注意其管理維護及使用安全,並接受本館
  之監督。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設備或
  加裝其他電器設備。
  申請人應於活動或會議結束當日回復場地設備原狀;如有毀損,應負責
  修繕或賠償。未依規定回復原狀或修繕、賠償者,本館得代為履行;其
  所需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追償之。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而未經核准前,申請人不得於傳播媒體或其他文宣資
  料中使用本館場地之名稱。

  使用本館場地有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之需要者,得經本館同意自
  備或使用本館之器材,並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於本館場所及其週遭設置售票處或張貼海報
  、標語等文宣資料。

  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場地及人員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並應衡
  酌活動或會議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本管理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