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市長之命,襄贊市長處理本府重要業務及綜理秘
  書處事務;置副秘書長二人,襄理秘書長處理事務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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