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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基金收支運用及保管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為 管理機關。並得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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