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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自治條例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為有效推動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業務,以配合大眾捷
  運系統之興建,特設立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為營業基金。

  本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為
  管理機關。並得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訂定之。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本基金利息收入。
  三、出售(租)聯合開發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四、本基金支用後回收部分之收入。
  五、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款項。
  六、依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屬主管機關之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本基金在本府代理市庫銀行設立聯合開發基金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毗鄰地區聯合開發之
      土地及建物之相關投資。
  二、聯合開發規劃、設計、施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執行聯合開發業務所需之費用。
  四、聯合開發取得公有不動產之經營管理費用。
  五、本基金運用所需之費用。
  六、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本息。
  七、其他與推動聯合開發業務有關之支出。
  八、支付捷運工程建設款項。

  本基金收入程序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由市庫依法定程序撥入。
  二、本基金利息收入,由存儲銀行按月(期)解繳。
  三、出售(租)聯合開發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由付款人向本
      基金專戶解繳。
  四、本基金支用後回收部分之收入,依聯合開發土地開發時程,由投資
      人依聯合開發管理機關之通知,向本基金專戶解繳。
  五、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款項,由金融機構依規定程序撥入。
  六、依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屬主管機關之收入,由投
      資人依聯合開發投資契約,向本基金專戶解繳。
  七、其他收入,依規定程序解繳或撥入。

  本基金支出程序如下:
  一、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款項,按照年度計畫依規定程序撥支。
  二、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本息,按還款計畫依規定程序撥支。
  三、其他與推動聯合開發業務有關之支出,依規定程序撥支。
  四、支付捷運工程建設款項,按工程進度支付。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基金決算如有賸餘時,得將其中百分之三十撥充公積金循環運用,其餘
  部分循預算程序作為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及營運等相關經費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