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施放爆竹煙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但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年節或特殊節慶、婚喪喜慶、宗教民俗活動、選舉
    活動施放一般爆竹煙火。
二、為拍攝電影(視)節目、戲劇或於室外舉辦演唱會等活動需要,施放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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