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告之野生動物應予保育,於公告區域內禁止接觸、供食或其他危害 野生動物個體之行為。但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除情況緊急外,管理機關應先報請主管機關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