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非得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
      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而提供場所者,經本府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之罰鍰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