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非得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 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而提供場所者,經本府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之罰鍰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