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權責辦理: 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事項,由本縣 警察局辦理。 二、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安置、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事 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三、遊民健康檢查、診斷、鑑定、醫療等事項,由本縣衛生局協調醫療 院所辦理。 四、遊民戶籍之清查、登記,由本府民政局及戶政事務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