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權責辦理:
  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事項,由本縣
      警察局辦理。
  二、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安置、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事
      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三、遊民健康檢查、診斷、鑑定、醫療等事項,由本縣衛生局協調醫療
      院所辦理。
  四、遊民戶籍之清查、登記,由本府民政局及戶政事務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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