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就
  各類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遴聘組成: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擔任或由縣長指定之。
  二、具有文化資產專門學識或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地方文史代表,各類至
      少三人(含)以上。
  三、本府建設局、民政局、工務局、旅遊局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澎湖
      縣文化局等相關業務主管或副主管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委員分組: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古物、民俗及有
  關文物;傳統藝術等三組進行審議。委員組別於委員名單詳列之,委員
  所屬專長領域得跨組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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