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按其提供溫泉使用之日平均水
量,以下列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
一、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五萬元。
二、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三、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五十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二萬元
。
四、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縮減溫泉提供日平均水量者,依前項標準減
半收費。
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或變更經營管理計畫,無需審議小組審
查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申請溫泉經營許可時,得免繳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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