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
  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合於前項規定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
  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還申請文件。

  本府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按其提供溫泉使用之日平均水
  量,以下列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
  一、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五萬元。
  二、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三、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五十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二萬元
      。
  四、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縮減溫泉提供日平均水量者,依前項標準減
  半收費。
  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或變更經營管理計畫,無需審議小組審
  查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申請溫泉經營許可時,得免繳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
  費。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不得要求退費。申請案撤回或經審查駁回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