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或展覽
,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二、資賦優異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或展覽
,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二)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之刊物。
獎學金國小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國中每名新臺幣七千元、縣立高中每名新
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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