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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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學生,指設籍本縣且就讀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本縣
縣立高級中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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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邀請學者專家、協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
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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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或展覽
,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二、資賦優異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或展覽
,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二)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之刊物。
獎學金國小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國中每名新臺幣七千元、縣立高中每名新
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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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補助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
良經教師推薦。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地方性縣級以上競賽或展覽,
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三)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地方性縣級以上競賽
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補助金每名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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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之推薦補助金名額如下,同一學校之不同教育階段
,其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及補助金名額,應分別計算: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其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為五人
以下者,補助一名;六人至二十人者,補助二名;二十一人至四十人
者,補助三名;四十一人至六十人者,補助四名;六十一人以上者,
補助五名。
二、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比照前款標準辦理。
第一項學生人數,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推薦獎助人選;無符合條件人選者,得不推
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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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對象以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補助金,且申請獲准前尚未
領取任何政府機關獎補助金、教育補助費及未享有公費者為限。
如有重複領取應返還本獎補助金。
獎補助金審核以獎學金為優先,已領有獎學金者不得再領取補助金。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由學校推薦經校
內初審後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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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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