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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自耕保留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檢附申請書及全體共有人同 意之協議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地政事務所如經審查無誤,於報本府核定後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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