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申請,應向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為之,
經勘查後,轉報本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
記證)。但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複查。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但取得土地共有人自行協議、法院判決、經行政機關公告分管者或其
    承受人不在此限。)或租約;公有土地,應另附養魚池租賃契約。
二、前條各項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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