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1035077901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申請,應向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為之,
經勘查後,轉報本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
記證)。但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複查。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但取得土地共有人自行協議、法院判決、經行政機關公告分管者或其
    承受人不在此限。)或租約;公有土地,應另附養魚池租賃契約。
二、前條各項之證明文件。

養殖漁業人變更時,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