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籍資料之更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籍之資料各校應詳加檢查,發現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
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二、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及原畢業證書或
修業證書,並填寫更正學籍申請表,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
該生原存校學生學籍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年、月、日、
文號,且於每年七月底前彙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三、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正面空白處,蓋用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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