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分為三類,其分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得免費提供。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與本府本於資訊共享及互惠之原則,
經雙方以書面協議互相提供資料。
(三)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經費補助本府建置圖資者,該補
助建置部分得免費提供使用。
(四)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應行使公務需要。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各級政府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學
術機構,收費標準如附表。
三、第三類:中華民國公民及合法設立之法人、團體,收費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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