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共享,提供政府機關
、民間團體及國人使用及加值利用,並健全本縣數值地形圖檔資料之公
開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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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地
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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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地形圖數值圖檔: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之地形圖電
子檔案資料。
二、數值圖檔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地形圖數
值圖檔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資
訊所為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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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分為三類,其分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得免費提供。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與本府本於資訊共享及互惠之原則,
經雙方以書面協議互相提供資料。
(三)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經費補助本府建置圖資者,該補
助建置部分得免費提供使用。
(四)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應行使公務需要。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各級政府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學
術機構,收費標準如附表。
三、第三類:中華民國公民及合法設立之法人、團體,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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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購地形圖數值圖檔,如後續本府有更新資料,原申請人得依前條規
定收費標準百分之三十計算,續購更新後相同圖幅之圖資檔案。
已申購地形圖數值圖檔,如需再申請其加值利用者,原申請人得依前條
收費標準百分之二十計算,取得加值利用之權利,該加值利用之使用權
利,同一用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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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申請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及使用管制同意書各一份,向本府提出申請;申
請程序不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申請。
二、本府審查同意後,通知申請人辦理繳費。
三、申請人接獲繳費通知時,應於一個月內至本府財政處辦理繳費。
四、申請人繳費後,檢具收據向本府辦理檔案錄製。
五、檔案錄製完成後,通知申請人領件。
第一類申請人如係因發包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公司或團體執行計畫
、專案等相關工作,而需提供其所申請之圖資檔案者,除依前項規定提
出申請外,需再行檢附與委託項目有關之契約書、核定公文等相關可資
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負責監督受託單位依規定辦理,並於工作、計畫或專案結案後
負責取回所提供地形圖數值圖檔資料。
除第一類申請人外,領件應由申請人檢具領取單至本府洽領所申請之數
值圖檔資料。
申請圖資涉及國家機密者,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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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圖數值圖檔之使用方式及限制如下:
一、本府得於提供予申請人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加設暗碼,限制其使用之
圖層。
二、依本辦法供應之地形圖數值圖檔之使用以本府核准之範圍為限,不
得移作申請目的以外使用,如有違反者,本府有權取消其使用之權
利。
三、依本辦法供應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僅賦予使用權,申請者非經本府書
面許可,不得自行轉錄、轉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且不得以加
值為由,另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四、使用者利用地形圖數值圖檔,加值產生之他項成果,應先取得本府
授權後,始得對外販售或提供服務。
五、申請人於其所製作之文書、物品上使用本府所提供地形圖數值圖檔
之必要時,應於該出版之資料右下方或其後之參考書目標示本府核
准之公文日期、字號及核准用途;有關機密圖檔之刊載,應依國家
機密保護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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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核准提供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僅供應用參考,不具任何法律
及行政規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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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致使本府權益受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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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使用管制同意書及領取單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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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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