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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納入本基金之收入。 二、上級機關核撥及專案補助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款項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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