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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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廢棄物清除處理,妥善規劃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設置運用及管理,特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縣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納入本基金之收入。
  二、上級機關核撥及專案補助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款項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購置及重置。
  二、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建設及復育。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保管與運用應注重收益及安全性;其存儲應依屏東縣縣庫規則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如因業務需要,經本府同意,得於代理縣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
  管。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辦理結束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
  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