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關推展全民體育、社教活動,其內容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 定申請體育場場地: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宏揚中華文化或教育性之社育活動。 三、國際體育文流活動。 四、學術性之集會活動。 五、其他縣府核准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