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立體育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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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體育及社教活動,提倡國民正
  當休閒活動,並加強管理體育場場地,以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臺東縣
  立體育場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本規則之管理機關為臺東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體育場)。

  本規則所管理之場地,包括田徑場、體育館、游泳池、柔道館、各類球
  場、及其他體育所屬場地。

  凡有關推展全民體育、社教活動,其內容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
  定申請體育場場地: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宏揚中華文化或教育性之社育活動。
  三、國際體育文流活動。
  四、學術性之集會活動。
  五、其他縣府核准之活動。

  使用體育場場地,應於七天前向體育場辦理申請手續。並預繳保證金新
  臺幣二萬元及繳清使用場地之一切費用,否則拒絕使用。

  申請使用體育場地,如屬營業性質應由體育場先行報請縣府核准。縣府
  舉辦之各項活動或訓練,及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為推展全民運動
  暨培育人才,不收任何費用。至其他機關、學校、社團或民眾舉辦體育
  活動,經縣府核准免費使用者,仍須繳納水、電費及保證金。

  使用體育場場地、器材及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應予修復。經體育場修復
  者,其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予追償。使用器材如有遺失,
  並應照時價賠償。

  使用體育場場地完畢,清潔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
  如須委託體育場僱工辦理,其清潔費由使用單位負擔,於預繳保證金內
  扣除。

  使用體育場場地,舉辦各項活動,其場地內外秩序、安全、維護、疏散
  及意外事件等處理,均由使用人協調負責。

  申請人使用體育場場地,如有中止或改期應於三天前向體育場辦理,逾
  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