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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使用體育場所,應填寫申請表,檢附核准文件、活動程序表及使用人員 名冊,於使用日期十日前向本場提出申請,並繳納保證金。 前項申請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繳清各項相關費用。 各項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附表-花蓮縣立體育場所屬各場地使用管理維護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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