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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辦理實驗教育者,以前條適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教育文化 事務或社會福利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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