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辦理實驗教育者,以前條適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教育文化
  事務或社會福利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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