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申請使用本局場地,但以不出售門票為限。
  一、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辦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三、勞軍、義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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